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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建与谢雨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谢雨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13-1号申请人李建,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谢雨烈(曾用名谢力),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李建与被申请人谢雨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谢雨烈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谢雨烈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凤凰大道X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2***3)。申请人李建以其所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号附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4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谢雨烈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申请人李建所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号附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建所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号附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4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谢雨烈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凤凰大道X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2***3),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