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螺兴与任鸿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螺兴,任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螺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英,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鸿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晁斌,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春,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螺兴为与被上诉人任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螺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螺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螺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螺兴负担。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欣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