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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强与田思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田思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678号原告王强,男,1983年9月3日出生。被告田思远,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田思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