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广礽与李广全、李玉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礽,李广全,李玉荣,李广初,李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礽,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广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玉荣,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广初,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广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李广礽与被执行人李广全、李玉荣、李广初、李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广全、李玉荣、李广初、李广文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广礽支付赔偿款1824元及相应利息,负担受理费及鉴定费102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89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广全在容县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2894元作为赔偿款,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