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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威林与尤汉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徐威林,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余习林,武汉市新洲区李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汉友,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负责人戴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威林诉被告尤汉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威林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威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徐威林负担。审判员柳艳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曹光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