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项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66号原告周某某,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项某某,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