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法定代表人谭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26号汉华国际饭店写字楼606。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47号裁决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