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彭某某,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寿生,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宋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孙锦嫦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