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文胜与王美林、吴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胜,王美林,吴钟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黄文胜,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王美林,女,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吴钟浩,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黄文胜与被告王美林、吴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婉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胜、被告吴钟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胜诉称,被告王美林的丈夫吴孔尧(已故)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2014年9月6日向原告黄文胜借款5万元、6万元,共计11万元。2015年4月2日被告王美林的丈夫吴孔尧突然死亡后,鉴于王美林和吴孔尧是夫妻关系,被告吴钟浩是吴孔尧的继承人,原告多次向被告王美林、吴钟浩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美林、吴钟浩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美林未作答辩。被告吴钟浩辩称,答辩人未继承吴孔尧的遗产,且放弃继承吴孔尧的遗产,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吴孔尧向原告黄文胜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载明:兹借到黄文胜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整。2014年9月6日,吴孔尧向原告黄文胜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载明:兹借到黄文胜现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吴孔尧于2015年4月2日因病去世。被告王美林与吴孔尧系夫妻关系,被告吴钟浩与吴孔尧系父子关系。因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孔尧生前与原告黄文胜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因该债务发生于吴孔尧、王美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王美林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吴钟浩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吴孔尧遗产的继承,且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吴孔尧遗产已经进行分割,被告吴钟浩继承到已经进行分割的遗产。故原告主张被告吴钟浩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吴孔尧与原告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本案应为不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王美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黄文胜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文胜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原告黄文胜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王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林亨锋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