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钟志华犯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志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0号罪犯钟志华,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綦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志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2014年3月13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钟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钟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