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晓军与宋纯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军,宋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623-1号申请执行人:陆晓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纯凤,女,汉族,公司职员。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晓军诉宋纯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赤民三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陆晓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宋纯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纯凤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纯凤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纯凤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分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号内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