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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09号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王艳。委托代理人李丹艳。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隆县港口镇仙女路61号。法定代表人余健。本院在审理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4416.5元,由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