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衡某某、张某某与苏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某,张某某,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衡某某,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衡某某、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