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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润久与李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润久,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为华,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王润久与李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润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李为华于2015年4月18日前赔偿王润久各项损失38500元。该款至今尚有34500元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为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