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桂明与黄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明,黄承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桂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承坚,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明与被告黄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桂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达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