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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桂明与黄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明,黄承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桂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承坚,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明与被告黄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桂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达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