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张松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忠,张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9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忠。被执行人张松国。申请执行人张志忠与被执行人张松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忠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张松国承包经营的人力三轮车(日车)A57进行强制管理,并扣留、提取其在舟山市普陀区三轮车服务中心每月可得的报停人员补助款5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5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