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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麻乃与马斌、冶胜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冶胜明,马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马麻乃,男,回族,生于1990年4月1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胜明(又名冶生明),男,回族,生于1980年5月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斌,男,回族,生于1992年4月7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麻乃诉被告马斌、冶胜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麻乃负担。审判员  韩忠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燕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