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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水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水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水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水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79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79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福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