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6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永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漳州市宝诚人造板有限公司、韦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108号原告谢永南,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国川,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艺玲,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漳州市宝诚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成,经理。被告韦财明,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漳州市宝诚人造板有限公司、被告韦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南于2015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永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雅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