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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6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建培诉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培,李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844号原告杨建培,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李健,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原告杨建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健(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丽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自2014年10月8日开始在北京宏远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任课至2014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课时费,2014年10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4年11月和12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杨建培自2014年10月9日至11月15日工资3000元加课时费,2014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工资2500元加课时费,将于12月15日补齐。欠款人:李健。2014年12月2日。”被告现已给付原告1900元,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900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主张应由北京宏远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工资和课时费。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当庭认可原告主张的欠付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应由北京宏远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属另一法律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利息,鉴于原告要求的劳务费系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费用,故本院认为原告计算利息的起算点有误,依法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杨建培劳务费九千元及其利息(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建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健负担(原告杨建培已预交,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杨建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郝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