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东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10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荣,公司职工。被告:马东伦,男,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马腰社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东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席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