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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晨友与隗功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友,隗功涛,许志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618号原告朱晨友,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被告隗功涛,男,30岁。被告许志刚,男,56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7号5层47—(0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晨友与被告隗功涛、许志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晨友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晨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晨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