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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02马伟平与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菊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xx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钱菊生,王丽,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85号原告马xx,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10栋28C,身份号码445281199204237031。委托代理人李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仪,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xx。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被告南京xx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xx。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被告南京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xx1-5号。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被告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xx308室。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被告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xx6幢。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被告钱菊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王丽,住址南京市玄武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静,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文,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菊生、王丽、秦文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菊生、王丽、秦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8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87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40938.5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代)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