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泽存,兴化市竹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负担120元。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