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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彭如杰与彭如洪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彭如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36-1号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亦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如洪。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147号即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如杰、彭如洪、蔡小萍、黄瑞飞、黄晓利、彭晶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彭如洪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10XX**)予以保全,限制其权属变更和设定抵押等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彭如洪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10X**),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金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