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素叶与王红军、赵金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素叶,王红军,赵金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素叶,女。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收诉讼文书、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与对方和解、代为承认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撤诉、接受赔付款、代选鉴定机构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红军,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双,男。再审申请人张素叶因与被申请人王红军、赵金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张素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素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素叶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