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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唐文莲与李爵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481号原告唐**,户籍地址山东省乳山市海阳。被告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原告唐**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6日下午,原告在手机百度上搜索去哪儿网准备购买飞机票的时候,按照人工服务电话400××××6007的指示,原告在**银行ATM机上向被告账号为62×××44的账户转账45678元。经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皇冠派出所受案调查,原告系受骗后向上述账户转账,现上述款项已被冻结。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协助取回款项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5678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2015年4月6日下午,原告在网上购买机票,短信提示操作不成功,原告遂与短信提示的人工服务电话进行联系。在对方电话指引下,原告在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中国**银行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账号为62×××44账户转账45678元。原告发现受骗后报警,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予以刑事立案,并对上述账号内的赃款进行冻结。目前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另查:上述账号为62×××44账户开户行系中国**银行浙江省温州市银城支行,开户资料显示户主为被告。根据该账户银行客户交易查询显示,原告于2015年4月6日通过其账号为62×××54账户向上述账号转账45678元。该账户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通过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石井派出所协查确定,被告自称从未到过温州,也从未在上述开户银行办理过上述银行账户。原告向被告协助取回款项未果,具状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系因受电话诈骗而向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款项,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此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已对诈骗所用账户进行了冻结,原告可依照刑事追赃或者清退程序主张其权利。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1元(原告已预缴),原告唐**可于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