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亦明与厉炳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亦明,厉炳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亦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厉炳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陈亦明与被执行人厉炳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于2015年5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厉炳行名下的牌号为浙B×××××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并冻结被执行人厉炳行经营的慈溪市万禾电器厂的银行账户存款149963元。现被执行人厉炳行已全部履行(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厉炳行名下的牌号为浙B×××××别克牌机动车一辆的查封、扣押;解除对厉炳行经营的慈溪市万禾电器厂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