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加桂、陈玉启、周传俊、陈宇、陈雪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徐加桂,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人。原告陈玉启,男,194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传俊,女,193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宇,男,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雪,女,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电话1565399****。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世纪新城北区11-12号。负责人何余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林,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电话150659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桂、陈玉启、周传俊、陈宇、陈雪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加桂等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提供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加桂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桂、陈玉启、周传俊、陈宇、陈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加桂、陈玉启、周传俊、陈宇、陈雪负担。审 判 长 肖 健审 判 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李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