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朝平与潼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平,潼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周朝平。委托代理人黄畅。被告潼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潼南县兴潼大道***号江北新城行政中心*楼。法定代表人蹇泽西,区长。委托代理人赖中贵,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和林,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朝平诉被告潼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朝平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朝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朝平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