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邵志成与孙红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成,孙红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9号原告邵志成,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红营,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代表人屈培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志成撤回对被告孙红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益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家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