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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史永林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峰,史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峰。被执行人史永林。本院在执行周海峰与史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晋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