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谢XX,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张XX,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繁峙县繁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谢XX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两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勇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