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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化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金游世界游戏平台里认识了被害人薛某,并通过QQ添加了薛某的昵称叫“紫罗兰”的QQ号码,推荐薛某玩名车之旅游戏,谎称自己在该游戏中玩得比较大且手里有很多游戏币,博得薛某的信任,后李某甲以两人一起玩游戏赢别人的银两为由,让薛某向其购买一万元的游戏银两,同时李某甲与真正的PK游戏银商陆某联系,谎称其要购买一万元的银两,陆某把自己的建设银行卡通过QQ发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又将银行卡发给了薛某。薛某通过网银汇了10000元人民币到陆某的银行卡上,并将支付成功的截图发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又将截图发给了陆某,陆某以为是李某甲支付的钱,将1.5亿的PK银两打到了李某甲提供的游戏账户上,后李某甲将将薛某的QQ好拉黑,将1.5亿的游戏银两占为己有。2、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又通过上述方式,博得薛某的信任,让薛某购买游戏币,同时李某甲与真正的金游世界游戏银商韩某联系,谎称其要向他购买游戏币,韩某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通过QQ发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又将银行卡号发给了薛某。通过网银汇了2000元到韩某的银行卡上,李某甲将薛某的付款截图发给韩某,韩某将4.8亿元左右的游戏币打到李某甲提供的游戏账号上,后李某甲将薛某的QQ号拉黑,将游戏银两占为己有。3、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金游世界冒充游戏银商“金粉世家”骗得邢某的信任,李某甲谎称自己要买金游世界游戏币,并跟邢某谈好2500元兑换6.5亿的游戏币,约定通过支付宝汇款到邢某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上。后李某甲在支付宝上操作交易,但是到最后一步未确认交易,将交易的界面截图发给了邢某,邢某误以为真。同时李某甲联系到游戏银商韩某,谎称自己有6.5亿的游戏币要卖给他,并让邢某将游戏币输给韩某完成游戏币交易,韩某通过支付宝将2502元打到了李某甲的支付宝账号上,李某甲将此款占为己有。4、2014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冒充“金粉世家”与邢某联系,得知邢某在真正的“金粉世家”那边存了5000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后李某甲骗得邢某“灰太狼”QQ的密码,并登陆邢某的QQ号码与真正的“金粉世家”艾某联系,让艾某将邢某在她那边存的5000元兑换成1亿的金游世界银子打到李某甲新注册的游戏账户上,后李某甲用另一个QQ号联系艾某,谈好以4000元出售8800多万的银子给艾某,交易成功后,艾某将4000元人民币通过网银转到了李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后李某甲将卡上钱全部取走,占为己有。案发后,李某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邢某、薛某的陈述,证人艾某、陆某、韩某、杨某、李某乙的证言,支付宝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邢某、薛某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款由被告人李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 彬审 判 员  张培贤人民陪审员  缪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