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赓诉西宁天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王波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赓,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王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王赓,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海成,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安青,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波,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赓与被告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赓于2015年8月14日因要求另案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赓。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