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士东诉马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东,马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刘士东,个体。被告:马洪飞,辽河油田测井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东诉被告马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起诉错误,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代理 审 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