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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廖传锦与湖北钟祥众兴玻璃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锦,湖北钟祥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王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廖传锦。被告湖北钟祥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南湖寺沙路。组织机构代码68561466-1。被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传锦诉被告湖北钟祥众兴玻璃钢有限公司、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王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传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廖传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传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廖传锦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全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