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岳建林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建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610号罪犯岳建林。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建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7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安全员改造岗位上,认真负责,表现优异。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岳建林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岗位上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岳建林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世辉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