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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艾力.肉孜。因,麦麦提某.某。因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再次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麦麦提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麦麦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麦麦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至本市海曙区大来街xx号某大厦附近,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柳某口袋内的一部OPPON511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962元)。2015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某.某、麦麦提艾力.肉孜至本市江东中山东路与彩虹北路交叉口附近,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方某口袋内的一部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麦麦提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吴某(另案处理)。2015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某.某、麦麦提艾力.肉孜至本市江东中山东路一一三医院附近,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口袋内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038元)。后被告人麦麦提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吴某。另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被反扒队员抓获后扭送派出所,其盗窃的OPPON5117型手机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麦麦提某.某、麦麦提艾力.肉孜在宁波市江东区东杏阳巷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麦麦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某.某、麦麦提艾力.肉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柳某、方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发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辨认、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某.某、麦麦提艾力.肉孜合伙或单独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被追回,被告人麦麦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麦麦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肉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麦麦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红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