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勇诉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勇,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繁锋,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勇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赵勇于2003年3月进入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慧谷创业中心)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赵勇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人民币4,800元,慧谷创业中心根据财务状况及赵勇的工作绩效,决定是否发放赵勇奖金以及奖金额度。慧谷创业中心及上海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共同制定的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员工手册第十六条规定,科技园和慧谷创业中心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并以此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双方确认科技园已发放赵勇2012年度年终奖金36,000元及2013年度年终奖金25,000元;科技园与慧谷创业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均相同,两主体存在关联关系。赵勇对于年终奖发放主体问题不持异议。赵勇2012年第四季度目标跟踪管理卡记载综合得分为79.6分,2013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目标跟踪管理卡载明的综合得分分别为79.32分、78.70分、69.45分、71.5分。上述目标跟踪管理卡上均有赵勇签字,其中赵勇在2013年第三季度目标跟踪管理卡上注明“对此得分不认可”。赵勇表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考核应从2012年第一季度开始,其在2012年第二季度考核分数为95分。2015年2月26日,赵勇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慧谷创业中心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30,000元及2014年12月2日至3日的病假工资差额99.31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379号裁决书,裁决由慧谷创业中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勇2014年12月2日至3日的病假工资差额99.31元,对赵勇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赵���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慧谷创业中心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3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赵勇与慧谷创业中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慧谷创业中心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赵勇的工作绩效决定是否发放赵勇奖金以及奖金额度。员工手册也规定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以此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赵勇2012年第四季度至2013年第四季度的目标跟踪管理卡显示,赵勇2013年每个季度的考核分数均低于2012年第四季度的分数,赵勇也自认其2012年第二季度的分数达到95分,远高于2013年度的考核分数。因此,在双方未就年终奖金额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慧谷创业中心依据赵勇2013年度的考核分数来确定赵勇的年终奖金额,并由科技园向赵勇发放并无不当,赵勇主张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30,000元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裁决慧谷创业中心支付赵勇2014年12月2日至3日的病假工资差额99.31元,慧谷创业中心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判决:一、驳回赵勇的诉讼请求;二、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勇2014年12月2日至3日的病假工资差额99.3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判决后,赵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年终奖的发放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无约定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2013年度的考核分数未经赵勇确认,相关扣分无确实理由。慧谷创业中心依据该考核分数确定赵勇的年终奖,过于随意,也有悖于同工同酬的原则。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赵勇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慧谷创业中心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同工同酬,是指同一岗位的基本工资应当相同,而非包括奖金在内的所有劳动报酬均应相同。赵勇与慧谷创业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慧谷创业中心的员工手册明确年终奖由慧谷创业中心根据其财务状况及赵勇的工作绩效,决定是否予以发放及发放的额度。对赵勇进行考核,既是慧谷创业中心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与双方约定相符。至于考核结果,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严重不当,赵勇是否接受,并不影响慧谷创业中心将其作为发放赵勇年终奖的依据。据此,赵勇要求慧谷创业中心支付2013年年终奖差额,依据不足,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