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正英与周声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75号原告:付正英,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周声皇,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正英诉被告周声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正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正英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原告付正英已预交),由原告付正英负担。审判员 ���凤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心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