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令海与赫书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令海,赫书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付令海(曾用名付领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书全(别名赫留中),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令海与被告郝书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令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郝书全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担保人朱志广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思威牌小轿车、豫N×××××起亚牌小轿车为付令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付令海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郝书全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奔驰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朱志广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思威牌小轿车一辆、豫N×××××起亚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代理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