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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政文、曹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桑江北区日新路。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联,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开友,该公司职工。被告贺政文。被告曹运梅,系被告贺政文之妻。被告邓益坤。被告梁辉艳,系被告邓益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政文、曹运梅、邓益坤、梁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蒋彩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再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