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某某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