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安平与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杨**,男,汉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391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