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陆洋与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陆洋,薛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5号原告于陆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瑞祥,男,汉族。原告于陆洋诉被告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陆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于陆洋承担。审 判 长 王 俭审 判 员 朱晓楠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