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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陆洋与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陆洋,薛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5号原告于陆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瑞祥,男,汉族。原告于陆洋诉被告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陆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于陆洋承担。审 判 长  王 俭审 判 员  朱晓楠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