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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威,李文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冯威,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被告李文龙,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原告冯威诉被告李文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福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