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维建与李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建,李海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海博,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茌平。李维建与李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1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维建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并扣划了李海博的工资存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李维建同意李海博偿还本金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50元,不再追究利息。二、先期扣划到法院的工资5600元,过付李维建3个月的1500元,扣留执行费1150元后,剩余款2950元留给李海博生活费,剩余款过付方式自2015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500元,自行过付。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故本案应当及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