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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