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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93-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